【聯合報╱記者施靜茹整理】
Q:我母親檢查患有大腸癌第二期,聽說標靶藥物可以延緩病況惡化,她是否應接受標靶藥物治療會比較好,或接受化學治療藥物就夠了?
A:標靶藥物就像巡曳飛彈,能針對特定目標發動攻擊;它能鎖定腫瘤,殲滅並抑制腫瘤生長,例如抑制血管內皮細胞生長因子(VEGF),以抑制血管增生,讓腫瘤無法獲得生長所需要的養分。
也因此,大腸癌的標靶藥物能避免傳統化療將好壞細胞統統殺掉而出現的副作用,包括惡心、嘔吐、掉頭髮、血球抑制等;不過,有的標靶藥物仍可能有腹瀉、出疹等副作用。
由於標靶藥物費用不低,目前健保只對第四期的大腸癌患者,提供12周的標靶藥物治療給付。並視腫瘤基因型態、患者是否有高血壓等條件,在兩種標靶藥物中擇一使用;同時剛手術切除大腸癌腫瘤的一個月內,也不適合用標靶藥物。
當第四期患者使用了12周的標靶藥物,醫師可評估患者的腫瘤指數是否下降、肝轉移腫瘤是否縮小的影像學報告,向健保申請再進行12周標靶藥物治療。但前提是,前12周必須看到療效,才能再申請後12周療程。
某些時候,患者最好同時接受標靶和化療藥物,以增加療效。目前臨床建議第一期大腸癌患者,接受手術切除腫瘤即可,不必化療,因為加了化療,在臨床統計上並未看出具體療效。
第二期患者中,若有腫瘤破裂、腸阻塞或腫瘤侵犯周邊組織等危險因子,一般建議接受化療;第三期及第四期患者,也最好接受化療。
諮詢╱台北振興醫院大腸直腸外科主治醫師黃啟栓
【2014/08/26 聯合報】
via UDN健康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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