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政院通過器官移植條例 捐贈成功率可望提高

【聯合晚報╱記者許依晨、黃玉芳╱台北報導】

政院通過器官移植條例 :同患者的親屬,彼此可配對捐贈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活體器官捐贈共通原則,並增訂腎臟配對捐贈移植規定;另刪除醫院施行活體肝臟移植手術須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增加時效性。


修正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一旦立法通過後,等待換腎的民眾未來將可望多一絲的機會。行政院會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中,研擬放寬現行腎臟移植規定,由僅限本人配偶與五親等以內,放寬為等待腎臟移植者之間,可開放與對方的親人相互配對,並施行移植手術。


修正草案中增列,當腎臟移植者未能於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的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該款所定血親之親等範圍內,進行組間的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


衛生福利部次長林奏延進一步解釋說,這項修正放寬了活體腎臟移植條件。例如,有多人等待腎臟移植,等待移植的病患家屬只要願意捐贈腎臟,就可以一起配對,增加腎臟捐贈來源,提高成功率。


林奏延說,目前國內有6303人等待腎臟移植,但一年卻僅有300例手術,希望藉由放寬活體捐腎,未來一年可以增加10%的手術案例,讓更多患者有機會換腎。


草案也放寬肝臟移植,換肝前不需再經由主管機關審查,提升移植的時效。現在有些需器官移植的患者,因為等不到器官轉到大陸等地進行器官移植,草案中另一修正,是對從國外做完移植手術回台灣追蹤者,醫院醫師有義務通報。


另外,近年醫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案件,經審議通過比例極高,縣市醫院已具有足夠自行審查之能力,因此刪除須報經中央機關規定,提升移植時效性。


為加強保障活體機關捐贈者,增加醫師告知對象與內容,以及移植醫師或醫院必須義務協助為其後續定期追蹤和檢查。


此案曾於去年11月中曾一度送行政院會討論,但衛福部對於受刑人捐贈器官勸募部分應再研議,主動提案撤回,今日行政院會通版本並未納入。







via UDN健康醫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